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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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购房产赠女儿附赡养协议 不尽孝收回房子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9月16日作者:荆楚网 记者聂丽娟 通讯员李慧

  家住汉口红旗渠横路的君小姐,近日因为一纸赡养协议跟母亲闹得很不开心。
  君小姐是家中独女,29岁,未婚,在一家公司当文员。虽然工资只有千元,但她家境富裕:母亲自办公司,家中有200多平米的豪宅一套和两辆10多万的车子代步。
  9月8日,君小姐的离异独身多年的母亲提出再购一套房子。就在签购房合同的前晚,君小姐的母亲对她很郑重的说:小曼(君小姐的小名),这套房子的名字我准备写你一个人的名字。“小曼听了很是感动,因为家中之前买的房子和车子,都写的是母亲和自己两个人的名字,而这套近百万的房子,母亲却只写她一个人的名字。
  紧接着,君小姐的母亲半开玩笑半认真的说:跟你签订个赡养合同如何,我老了,如果你不孝顺,那我可要把房子收回来哦。”小曼以为母亲只是说说,两人也没有再继续这个话题。
  第二天,小曼起床后,发现母亲上班去了,客厅桌上留有一张纸,是一份“赡养协议”。令小曼觉得刺眼的是,协议中明确写着:“如果今后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,母亲有权收回所有房产。”
  昨日,小曼告诉记者说“这个赡养协议,我觉得很别扭,母亲怎么能把房子作为孝敬父母的条件,感觉母子之间没有信任感,我不想签这个协议。”
  随后,记者以朋友身份拨通小曼母亲方女士的电话,她在那头听了很反感,“这是家事不便多说,再说了,这一纸赡养合同其实也是可有可无,如果女儿对我孝顺,这协议就是一张废纸。”
  律师说法
  协议目的难达到
 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称,房子一旦经房产部门登记在君小姐的名下,按照法律规定,该房产就是君小姐的个人房产,即使君小姐以后没有履行协议,到时候她的母亲也无法收回房产。
  王万雄律师还强调,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应尽的义务,即使是父母没有给子女留下任何财产。
  换个方式赠财产
  律师建议,不妨换一种赠送财产的方式。老人可以选用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经公证的形式,因为它们对于财产的转移都是在老人过世后才执行的,而且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公证,老人生前都有权解除或撤销。这样,老年人既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妥善安排财产,又可避免因过早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引发矛盾,一举两得。